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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∕我們的寶島,他們的牢
Apr 14th 2012, 16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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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∕我們的寶島,他們的牢※點我購買※

我不偷、不搶、連罵人也不會,卻成為罪犯?
為什麼明知將有戴著手銬的未來,我還是逃跑?
--〈逃躲日誌〉范草雲 Pham Thao Van

  是誰,讓他們非逃不可?
  這是 26 封「逃跑中」的越南外籍勞工投書。
  即使從早到晚擔心受怕、躲躲藏藏、深怕被抓、備受責難,
  唯恐被逼著繳出辛苦存下的血汗錢,面臨被遺返的破產命運、
  他們為什麼還是情願逃跑,去過沒保障、風險高的生活?

  因為他們在臺灣的工作環境令人無法想像--
  薪水低廉、工作超時、難得溫飽、孤單無依;
  責罵羞辱家常便飯、拳腳暴力無處可申。
  證件被扣押、行動被禁錮,動輒還被威脅遺送回國。

  他們也許是你我父母晚年病弱時唯一的陪伴與支柱,
  二十四小時做著大多數人做不來的繁重看護工作,
  賺取低廉的薪資撐起寶島臺灣底層社會的勞動力。
  他們借貸巨款,遠赴異鄉,只為了讓家人過好日子。

  他們有話要說,而我們要做的,只是耐心理解。

編譯者簡介

《四方報》專欄:〈逃〉

  《四方報》,隸屬世新大學台灣立報,二○○六年以越南文版創刊,成為台灣第一個新移民、移工專屬的媒體發聲平台。兩年後發行泰文版,二0一一年以印尼文、菲律賓文、柬埔寨文發行中文、外文對照的報紙型月刊。

  透過報紙版面,《四方報》集結散居於臺灣四面八方的外籍勞工,讓弱勢移工得已相互打氣慰藉,並爭取自身權利,並於二○一一年獲卓越新聞獎基金會頒發「社會公器獎」,認可其「主動、積極讓臺灣新移民自主、多元發聲」之角色。

  創刊之初,即收到許多在台灣被污名化的「逃跑外勞」投稿,他們雪片般的信件支撐起了專欄〈逃〉,自白的書信體深入刻畫移工困境。《四方報》特意將稿件同步以中文刊登,並進一步集結成書,企盼跨越語言障礙,讓台越勞雇雙方更了解彼此,築起弱勢移工與臺灣社會的友善橋樑。

目錄

推薦序
1. 映照你我的鏡 / 朱天心
2. 你我共同的責任 / 褚士瑩
3. 呼喚臺灣人的良心 / 林峰正
4. 逃的宿命∕蕭新煌

導讀
1. 逃,誰逼人逃? / 廖元豪
2. 臺灣流亡索隱 / 張正

序章
我們為何要逃跑?

1.牢
2.奴隸
3.逃亡者
4.命運
5.是玉島還是牢?
6.永別
7.黃金之島
8.寒夜
9.孤立無援
10.白夜
11.苦衷
12.受迫
13.追擊
14.地獄
15.幻滅
16.逃躲日誌
17.流浪
18.茶園謀生
19.給孩子
20.奢侈的願望
21.我不是犯人
22.但願
23.別逃!
24.選擇
25.運氣

導讀

臺灣流亡索隱

  二○○六年試刊號的《四方報》封面,刊登了一張越南舞團在二二八公園表演的照片。沒多久,我們收到一封字跡娟秀工整的越文信,是這個舞團的召集人范草雲(Pham thao van):

  「……拿著朋友送來的《四方報》,我非常非常開心與感動。自踏上臺灣土地的那一刻起,我就問過自己,為什麼在這樣擁有眾多越南人聚集的地方,卻沒有一份屬於我們自己的報紙?有時候,我到各個書店去找越南報刊,卻只能失望而歸。少量越南報紙與雜誌在朋友間傳閱,傳來傳去,都已經破爛而且字跡模糊了。然而看到那些熟悉的越南字,我還是感到很開心,就好像有至親好友在身邊。如今,《四方報》的出現讓我的願望得到滿足。屬於越南人的聲音終於誕生了,從今往後,離鄉背井的我們將擁有自己的報紙,真的很感激編輯部的各位……」

  我們也同樣心懷感激。一個秋日午後,三位編輯部人員前往臺北市民生公園,草雲招呼附近的越南籍幫傭來此相會。這些幫傭就是她的舞團成員,平時趁著推老人家出門曬太陽的空檔排舞練舞,假日參加活動賺點外快。十幾個人在公園裡,中文、越文摻雜著聊天,很開心。自此之後,曾在越南擔任記者的草雲,便以她敏銳的觀察、俐落的文筆,不斷投稿給《四方報》,雖然語言上有點障礙,但不能阻礙我們成為好朋友。

  有一陣子,草雲常常打電話來,希望我幫他介紹新工作。草雲平時除了「合法」地照顧阿嬤之外,還得「違法」打掃雇主家的兩棟透天厝,替十幾位雇主家人張羅吃喝、洗衣拖地。不過,工作沈重並非她想換工作的理由。她之所以需要新工作,是因為雇主不願意繼續聘用她,想另外找個更乖、更耐操的幫傭。然而,草雲萬萬不能失去這份工作,她在越南的一家老小,全都仰賴她這臺幣一萬多元的薪水呀!而她當初為了來臺灣工作所借貸的數千美金仲介費,也還沒還清呢!

  但是我能做什麼呢?與高鼻藍眼口操英文的「老外」不同,「老外」和「外勞」適用不同的法令,東南亞藍領移工受到種種限制綑綁,換工作談何容易。

  對雇主來說,「換個外勞」只是有點麻煩,但是對移工來說,卻是天塌下來的大事!即使現今臺灣的法令已較為寬鬆,換工作的方式之一,是在新雇主、原雇主、移工本人三方合意的狀況下,好聚好散。另一種方式,則是由仲介公司代為辦理「轉出」,但移工若在轉出後六十天仍然找不到新雇主,仍將面臨遣返的命運。

  再一次接到草雲的消息,她已經逃了。她斷斷續續傳來手機簡訊,報平安、更改寄送《四方報》的地址、或者索取紙筆繼續寫稿。草雲有時在臺北、有時在桃園、有時在工地、有時在山區、有時候賣麵、有時候當幫傭。我們透過她的稿子,揪著心跟隨她的輾轉流離,也才約略看到所謂「逃跑外勞」的心情與生命。

  移工一旦「自力救濟」換了工作,就成了警察眼中的要犯、黑道手中的羔羊、千夫所指的惡棍、或是誤入歧途的笨蛋!雖然所謂的「逃跑」,也不過就是「翹班」、「跳槽」。選擇工作的自由應該是基本人權,怎麼被當成了犯罪?

  即使把法規搬出來,「逃跑外勞」也僅僅違反了與雇主的民事僱傭契約,在「未經許可」的狀況下居留與工作(牴觸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與「就業服務法」中的行政規定)。甚至,法律上根本沒有「逃跑外勞」這個詞,她∕他們只是「行方不明」,處在一個雇主、仲介、國家機器都不清楚的狀態。就算被抓,也只需繳交最多一萬元的罰款,這意味著臺灣法律清楚定義,「行方不明」造成的危害,遠比危險駕駛、逃稅漏稅要輕微得多!

  遺憾的是,就像當初沒辦法替草雲找到新工作一樣,我們對於臺灣社會將「逃跑外勞」的妖魔化也束手無策!能做的,也許就是提供一點報紙版面,讓她∕他們把心情故事說出來、寫下來,以微小的力量,對抗主流社會對「逃跑外勞」的污名與仇視。

  於是從草雲逃跑開始,《四方報》開闢了「逃」的專版,留給向來無聲的「逃跑外勞」們。然後,這個版面就沒停過,各式各樣的文字與畫作湧進編輯部,太多太多的委屈、辛酸、不得已。我們也刻意將這些書信翻譯成中文刊登,讓許多對逃跑外勞不解、誤解的臺灣人,尤其是曾經「被」移工逃跑的臺灣雇主,有機會瞭解這些隱藏在臺灣寶島陰暗處、掙扎求生的艱苦人、異鄉人。

  希望這些第一手的流亡經歷,能讓不同處境、不同階級、不同角色的人,彼此稍稍多一份諒解、多一份寬容。但願《四方報》儘快不需要「逃」這個版面,但願臺灣成為所有人的寶島,不再是她∕他們的牢。

《四方報》總編輯 張正

內文1序章:我們為何要逃跑?

文/屏東老鬼 Ma Già Bình Đông
翻譯/曉黎 Hiểu Lê

一位朋友初來臺灣時要交給仲介公司二十二萬臺幣,還不包括教育訓練費。她每個月領四千六百元臺幣,兩年的收入加起來也不到那筆錢。


  我們為什麼要逃跑?這是法官與仲介公司都會提出的問題,但這個問題也許應該讓越南仲介公司來回答。儘管法律對逃跑勞工不斷警示處以重罰,但逃跑的人數仍有增無減,因為法律只會判罪,卻不知道犯罪的原因。

  我們的國家貧窮,人民必須承擔許多委屈和勞累。農民階級被視為社會中最低賤的階級,也是被嚴重虐待的階級,脫離貧窮是他們唯一的願望。民富才能國強,越南政府提出「家家戶戶反貪污」的口號,然而,獲得什麼成果呢?對人數眾多的窮人來說,想要找一個穩定的工作並不容易,他們千方百計借到高利貸去臺灣工作,選擇背上更重的負擔到異國異鄉,期待能改變生活的困境與艱苦。他們不顧一切,就是為了收入。

然而,當臺灣替工人提高基本工資的同時,生活費也跟著增高,所以薪水等於沒有變多;禍不單行,趁著這個機會,越南的仲介公司也不符比率的大調手續費。

一位在二○○八年初來臺灣的朋友,來的時候要給仲介公司七千五百美元(約為臺幣二十二萬元,還不包括教育訓練費)。後來,第一個月的薪水領了四千兩百元臺幣,兩個月後,每個月領四千六百元。她說,照這樣領下去,兩年合約期滿後(注1)入加起來也不到她交給仲介公司的那筆錢。

七千五百美元是勞工月薪的百分之多少呢?他們辛苦了兩年,最後歸零。而仲介公司卻毫不費力地收進一大筆錢。一些在工廠工作的人告訴我,三年合約結束後,他們就要回家了。我問他們回去了會不會再來?他們鬱悶地說:再回公司(工廠)的話,沒什麼工作可以做,也沒有加班費,每月只能領一萬一千元至一萬兩千元臺幣。非但如此,還要花再四千五至五千美元(約臺幣十三萬三千至十四萬七千元),若是轉換到別的仲介公司則是七千五百美元。與其如此,不如冒險逃出去賺幾個月的錢,然後被抓遺返回國就算了。

  如果臺灣政府能關心勞動人的公平,建立一個直接雇用的管道,讓勞動者不會被毫無情由地扣掉一大筆錢;如果越南政府也控制各家仲介公司,定下合理的遊戲規則,勞工們就不會選擇逃跑的絕路。

我曾與一位雇用逃跑勞工的臺灣老闆聊天,我問他:「你明明知道他們是逃跑的,為什麼還雇用他們呢?如果被警察抓到,你也會被罰款的(注2)!」他告訴我:「如果我們因為怕被罰款而不雇用他們,那他們要怎麼辦呢?他們都是勤勞的人,並不是壞人;雇主不幫、仲介不幫,那我就要幫他們啦!我幫他們也等於幫他們全家!」

  我真的很佩服他。如果越南、臺灣雙方政府深入瞭解勞動者受到的不平與痛苦,就不會發生遺憾,勞動者也不會因逃跑而誤入歧途。

注1:按規定,外籍勞工來臺工作,一次合約期為兩年,期滿後若僱主要續聘,或有新僱主,即可再多留一年。但三年合約後仍需至少回國一次才能再來臺工作。這樣的往返最多可四次,即一個外籍勞工最長可在臺灣工作十二年。

註2:聘用非法外勞(含逾期居留、偽造身分或逃跑等)的雇主,二○一○年後依法需處以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,七十五萬元以下,並需一併負擔非法外勞的收容及遣返費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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